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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15日從北京市食藥監局獲悉,根據近日施行的《北京市運動營養食品生產審查方案(試行)》,運動營養食品不得做任何功能聲稱,如有不適宜食用的特殊人群,應同時在標簽中標示。

  7月11日,北京市食藥監局出台《北京市運動營養食品生產審查方案(試行)》對運動營養食品生產和銷售做出了明確要求。

  據北京市食藥監局食品生產處處長李鍵介紹,運動營養食品屬於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同於保健食品。因此,《審查方案》對運動營養食品的產品實質屬性、生產條件要求、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控制、添加劑的使用、標簽標注的規范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要求。同時為避免誤導消費者,對標簽的要求也有嚴格規定:標簽主要展示面應標示“運動營養食品”及所屬分類;有關營養的聲稱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的規定,不得做任何功能聲稱;如有不適宜食用的特殊人群,也應同時在標簽中標示。

  運動營養食品是指為滿足運動人群(指每周參加體育鍛煉3次及以上、每次持續時間30分鍾及以上,每次運動強度達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謝狀態、運動能力以及對某些營養成分的特殊需求而專門加工而食品。北京市食藥監局已將運動營養食品納入重點監管序列。(記者毛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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