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近日修改並下發《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從4月1日起,山東新增“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作為空氣質量考核指標,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40萬元提至80萬元,並新增全年一次性獎勵、單項最高可獲600萬元。

  據山東省環保廳介紹,結合山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現狀,對照國家對山東大氣環境質量考核要求,辦法較2015年版新增一項生態補償考核指標,即“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按照每改善(惡化)1個百分點、省對市(市向省)補償20萬元的標准,計算補償資金額度,考核數據以國控監測站點統計為准。

  隨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山東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改善的絕對值逐漸縮小。為充分調動各地深入治污減排積極性,辦法將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四項污染物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40萬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萬元/(微克/立方米)。

  辦法還新增全年一次性獎勵。其中,PM2.5、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准》二級標准的設區市,山東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600萬元獎勵;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一級標准的設區市,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獎勵。

  據介紹,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今年第二季度起,山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將按照新的規定對各設區市進行考核並計算生態補償資金。(新華社濟南3月25日電 記者魏聖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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