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9部門聯合發出通知,部署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點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等行為。

通知明確,對利用其提供的平台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平台經營者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能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監管部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對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加強審查,依法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要求其先行賠償。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記者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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