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出台了《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目錄》等4個官方文件,並以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公函的形式通報了標准整合的結論(國衛辦食品函〔2017〕697號)。筆者認為,這對食品監管執法以及涉及食品安全類的司法審判與行政問責均具有直接、正面的影響。

一是從根本上明確了什麼是“食品安全標准”的准確內涵與外延。

由於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沒有給出“食品安全標准”的解釋性定義,導致司法、行政機構乃至社會各方對“食品安全標准”各自解讀,莫衷一是。個別地方甚至將備案的企業標准視為“食品安全標准”給案件定性,個別法官在個案審理中認為只要出現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內容之一的,即可按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超出食品安全標准限量”做結論……衛生計生委此次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即是向社會明確:“食品安全標准”是一個嚴格的法定概念,是一個須經法定職權部門公布並且依靠行政強制力實施的標准集合。

二是對一直以來存在的“食品安全標准”與其他食品標准諸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以及行業標准等之間的混亂局面做一個初步的“了斷”。

由於歷史沿革,“食品安全標准”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其間夾雜著食品安全監管思想、理念、體制和隊伍的不斷變化,導致對標准的認識、適用與法律責任的證據使用較為混亂。比如:把食品質量標准當作“食品安全標准”並依據其進行處罰(如“酒精度”的標准使用)。可以說,從2009版《食品安全法》落地以後,“食品安全標准”作為新出現的法律概念雖然迅速生根長大,但是各方對“食品安全標准”的科學性、嚴謹性、唯一性以及相關的行政證據有效性、司法證據力等缺乏統一認識。此次《目錄》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公布,試圖解決部分標准矛盾、交叉等問題,進而解決對“食品安全標准”認識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可以初步解決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中是否屬於“食品安全標准”的爭議問題。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很多違法行為的定性是以“食品安全標准”的符合與否或是否超過限量為出發點的。尤其是第一百四十八條“懲罰性賠償”的法定前提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這就使得“食品安全標准”的爭議價值千金。此次《目錄》的出台,可以直接成為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證據出處。因為依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是且僅是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法定制定與公布部門。至此,一些認為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的文件都可以視為是“食品安全標准”的行為可以休矣。(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冀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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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目錄和食品相關標准清理整合結論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目錄

截至目前,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1224項,包括:通用標准11項、食品產品標准64項、特殊膳食食品標准9項、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及相關標准586項、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准29項、食品相關產品標准15項、生產經營規范標准25項、理化檢驗方法標准227項、微生物檢驗方法標准30項、毒理學檢驗方法與規程標准26項、獸藥殘留檢測方法標准29項、農藥殘留檢測方法標准106項、被替代和已廢止(待廢止)標准67項。

二、食品相關標准清理整合結論

按照食品相關標准清理和整合工作安排,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和各相關單位對我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以及行業標准進行清理,重點解決標准重復、交叉和矛盾的問題。經清理,1082項農藥獸藥殘留相關標准轉交農業部進行進一步清理整合。對另外3310項食品標准做出以下清理整合結論:一是通過繼續有效、轉化、修訂、整合等方式形成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二是建議適時廢止的標准;三是不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體系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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