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關於公布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這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藥品報銷“同名同付”。藥品報銷“同名同付”,就是指按照通用名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准。

  三重價格設計環環相扣

  3月16日,福建省藥械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網開通藥品價格信息公眾查詢平台,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詹積富表示,該省在全國第一個通過網絡向社會開通藥品價格信息查詢功能,把藥品價格陽光化,有利於解決藥品采購環節中的頑疾。

  此次福建省公布的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目錄(第一批)共包括16600余個品規的藥品,並針對每個品規分別制定了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結算價。按照新的藥品采購和報銷政策,福建省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每一種藥品,將分別產生3個不同的價格,分別為醫保最高銷售限價、醫保支付結算價和實際采購價格。醫保支付結算價是醫保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范圍內藥品進行結算的標准,此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個人按比例分擔;如果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高於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則高出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醫保基金不予報銷;高於醫保支付結算價、低於醫保最高銷售限價的部分由患者個人承擔。

  專家表示,在藥品采購環節,福建新政的最大特點是不再按雙信封招標等模式分類采購,而是實行所有藥品陽光掛網,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片區開展聯合議價采購,通過采購價、醫保支付結算價、醫保最高銷售限價等不同價格的相互嵌套和制約,促使醫療機構將藥品作為醫療成本進行管理,調動其參與議價的積極性。

  福建省並未在掛網環節對藥品設置價格門檻,而是通過幾輪競價和談判確定了每一種掛網藥品的掛網價格;但醫保最高銷售限價的制定,相當於在報銷環節對藥品設置了一道價格門檻。因為高出部分醫保基金不予報銷,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醫療機構不會以高於政府制定的醫保最高銷售限價進行采購。

  藥品屬性決定醫保報銷標准

  福建省從兩個維度對采購目錄內的每一種藥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臨床使用的角度將藥品分為治療性用藥、輔助性用藥及營養性用藥;二是依據市場競爭程度,將同一類藥品分為競價組和非競價組。在此基礎上,按照藥品的不同分類和屬性,設置不同的醫保支付結算價。福建省給意欲進入醫保市場的藥品制定了一套復雜的游戲規則:競價組的基本藥物、低價藥、治療性用藥更獲“青睞”,其醫保支付結算價等同於醫保銷售最高限價;而輔助性用藥、營養性用藥的醫保支付結算價均低於醫保最高銷售限價,最低只有醫保最高銷售限價的50%。

  假設某藥品為非競價組一般治療性用藥,醫保報銷比例為80%,其各種價格的情況可能為:醫保最高銷售限價100元、醫保支付結算價70元,實際采購價格則由企業與醫療機構議價產生。無論實際采購價為多少,醫保基金和患者均需按固定分擔比例,分別向醫療機構支付56元和14元,但不同的采購價格則決定了不同的各方費用負擔。(下轉第2版)(上接第1版)

  若采購價格高於100元,則醫療機構需承擔高出部分的藥品費用,比如采購價格為110元,則醫療機構承擔10元,患者自負44元。若采購價格等於或低於100元,則醫療機構無須承擔藥品費用,患者自負費用也將隨著采購價格的降低而減少。若采購價格低於70元,則差價部分將成為醫療機構的收入。比如,采購價格為60元,則醫保基金支付56元,患者自付12元。

  “如此一來,政策對於調動醫療機構積極性降低藥品價格、節約醫保資金的力度可想而知。”一位企業人士表示,福建省已經明確,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定位為包括民營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而且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若企業堅持以高於醫保最高銷售限價成交,基本上意味著放棄福建省的醫保市場。”

  同一通用名下合並劑型規格

  福建省規定,在競價組藥品中,除適應證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口服制劑中的兒童適用劑型規格、用於治療精神疾病/阿爾茨海默病的口崩片、其他臨床治療必須使用緩控釋等特殊劑型等情況外,所有藥品一律按照通用名稱、通用劑型、通用規格、通用包裝的“四通用”原則進行競價分組采購,減少競價組數量,遏制“奇型怪劑”,提高競爭程度。

  用於治療各類型高血壓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目前國內在產企業達數十家之多,在售產品的劑型、規格、包裝同樣五花八門,除5毫克/素片的主流產品之外,還包括10毫克/素片、2.5毫克/素片、5毫克/膠囊劑、5毫克/滴丸等各種規格劑型,單盒包裝更是分為7片、10片、14片,甚至60片等多種情況。

  以往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上述各種復雜的劑型規格給招標采購設置了諸多障礙,成為企業維持高價的手段。在此次福建省公布的采購目錄中,上述各種劑型規格的產品被全部打包為一組,選定5毫克/素片為標准劑型規格的代表品,每片代表品的醫保最高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價均為0.1859元,企業以此為基礎推算各自產品相應的醫保價格。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藥品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陳昊表示,福建省按藥品屬性和作用區分治療性藥品、輔助性藥品及營養性藥品,增加了對輔助藥物的價格限制;同時通過合並劑型規格提高競爭度,遏制沒有臨床意義特殊劑型的議價能力,真正體現了按通用名制定醫保支付標准的原則。這兩種創新性的做法對限制濫用輔助用藥、改換劑型坐地漲價等怪象將起到重要作用。

  一位業界專家表示,在全國醫保基金普遍吃緊的形勢下,福建省先試先行的探索,改變了以往醫保部門單純作為費用支付方的角色定位,開始發揮醫保議價功能對總體醫療成本的影響。這是今後醫保管理必然要踐行的一條途徑,也有望為全國范圍內醫保藥品支付標准的出台進行鋪墊。

  當然,福建藥品采購報銷新政的出台也並非獲得一致好評。比如,對非競爭性品種的定義主要涉及原研藥、通過FDA認證且在歐美銷售的藥品、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及獨家品種等,該省制定了特殊的醫保支付政策,導致患者自付比例產生了很大變化,也因此引來了爭議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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