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6日電 (曾璇)國家食藥監總局於2017年4月5日發布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將於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家食藥監總局還就《決定》進行了相關解讀。

一、關於調整後的審批時限

調整後的審批時限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審批時限執行。

二、關於進口藥品再注冊核檔程序的審批事宜

申請進口藥品再注冊核檔程序的,核檔工作按原程序開展;核檔工作完成後,中檢院將再注冊申請資料報送總局藥審中心,不需要開展標准復核的,進入行政審批環節,需要開展標准復核的,進入技術審評環節。

三、關於不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審批程序

對於不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事項(原國家總局直接審批或者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按照原申報受理程序受理後,受理部門將申報資料報送總局藥審中心,開展行政審批工作。

四、關於注冊證核發時間

相關審批程序調整後,總局藥審評中心將批件送受理中心,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制作、送達由受理中心按原工作程序開展。

五、關於批准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勘誤程序

申請人認為批准證明文件或其附件內容有誤的,可向具體申請事項的原行政審批單位提出書面勘誤申請,由原審批單位負責核實辦理相關勘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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