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

《辦法》強調放管結合。一是放寬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並降低罰款數額。

《辦法》提出,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出台背景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為什麼要出台《辦法》?

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國務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時未依法取得許可的“五小”(小火電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煉油廠、小鋼鐵廠)等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比較突出的問題。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施中出現了一些與實際情況不適應的問題,主要是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的范圍過寬,難以滿足鼓勵創業創新的需求,對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劃分也不夠清晰,相關條款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等。

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一是按照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做到“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

二是嚴格落實國發〔2015〕62號文精神,調整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責,構建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

三是認真總結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實施的經驗,突出問題導向,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專家觀點

對“謀生性營業”的寬容

《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做了合理區分。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的經營行為,包括“早市”“晚市”。《辦法》授權縣、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經營場地和特定時間。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說:“這一規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適當放寬市場管制、合理利用城鄉公共空間、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額經營活動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大興認為,《辦法》體現了政府對基層百姓“謀生性營業”的寬容,同時也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創新營業的試驗性規制留下空間。

實行處罰有度的理念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說,《辦法》體現了對無照經營行為實行處罰有度理念,使得無照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仍有一定的物質條件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蔣大興說,《辦法》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這些新的監管方法,對尊重執法對象,柔和社會矛盾,形成互信互諒的新型“政府-市場”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辦法》對無照經營行為不再規定可采取“沒收工具”的法律責任,減少了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的沖突。 綜合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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