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林麗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14日發布《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藥品銷售者應當是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藥品生產、批發、零售連鎖企業。

該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藥品銷售者除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以及網絡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企業管理實際需要的應用軟件、網絡安全措施和相關數據庫,能夠保證業務開展要求;建立網絡藥品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保障藥品質量與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建立網上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報告制度;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15日 2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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