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三十二條中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關於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見2版),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告》共19條並附《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根據“備案管理、醫療機構負總責、信息公開、加強監管”的思路,涉及傳統工藝配制的范疇、醫療機構的責任、備案程序及資料要求、監督管理等內容。

《公告》將傳統工藝配制定義為“由中藥飲片經粉碎或僅經水提取制成的固體、半固體和液體傳統劑型、顆粒劑以及由中藥飲片經粉碎後制成的膠囊劑,也包括用傳統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劑、酊劑”。將現代劑型明確為顆粒劑、膠囊劑,保證原組方中治療疾病的物質基礎未發生變化。

備案資料基本沿用了《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注冊申報的要求,但根據當前監管思路,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一是免去臨床試驗,調整為在年度報告中提交臨床使用的材料。二是對部分制劑免去藥效學研究。三是強化源頭控制、過程控制的理念,主要體現在:需提交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資料,詳細工藝路線、所有工藝參數、設備及工藝研究資料。

備案方式要求醫療機構通過備案信息平台進行電子化填報、備案。除需提交《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紙質原件外,其他資料均可進行電子化提交,以方便醫療機構備案,提高信息化程度。

《公告》指出,對傳統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此類制劑的臨床使用,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醫療機構應當對其備案的中藥制劑負總責,並由此在源頭上杜絕亂備案的發生。《公告》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論證相關中藥制劑立題依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應當對制劑安全、有效負總責;應當繼續積累療效證明數據,建立不良反應監測及風險控制體系;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療效證明數據、質量狀況、不良反應監測年度匯總報告等。

《公告》要求一要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自動公開備案的基本信息,包括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名稱、醫療機構名稱、備案時間、備案號、配制工藝路線、制劑、不良反應監測信息。二要加強日常監督,備案信息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監管部門需加強日常監管。三要加大處罰力度,對備案資料不真實的,依照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記者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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