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對2013年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修訂,並於8月22日印發修訂後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分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准、獎勵程序、監督管理和附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擴大了適用范圍。整合了原國務院食安辦頒布的《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將適用范圍從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擴展到“四品一械”全領域,實現全覆蓋。

《辦法》設立了內部人員舉報獎勵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規定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獎勵標准上追加獎勵金額。同時,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洩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辦法》提高了舉報獎勵標准。將各等次舉報獎勵的最低額提升到原來的兩倍,同時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進一步鼓勵群眾舉報,增強舉報積極性。

《辦法》明確了重大案件獎勵的情形和標准。規定對於“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等4類有重大社會影響且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獎勵金額不少於30萬元,鼓勵群眾舉報重大違法行為。

《辦法》進一步完善匿名舉報獎勵。總結提煉了地方匿名舉報獎勵經驗,細化了原先規定,規定了匿名舉報獎勵的領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舉報人可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舉報查證屬實的,可憑借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申領舉報獎勵。

《辦法》建立了糾錯機制。明確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通過內部糾錯機制,及時糾偏,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獎勵條件,完善了獎勵程序,並授權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獎勵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記者馬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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