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重症病人在醫院開藥半月一次,時間太短,本來身體就虛弱,還得常往醫院跑來跑去,建議延長至一個月或兩個月取一次藥。

  市衛計委:根據《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原衛生部第53號令)相關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醫師開具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武漢市醫保中心自2001年起與各定點醫院簽訂《武漢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該協議規定:乙方(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結核病人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可放寬到不超過一個月量;在門診治療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帶藥一般不超過15日量;精神病、肝硬化病人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可放寬到不超過一個月量;同時,市醫保中心利用智能審核系統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重症和住院用藥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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