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爾摩沙-空中散步 大地之美 盡覽無遺 . . 農地、耕地定義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 「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l 耕地保護限制 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一) 耕地分割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u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u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之耕地,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未變更部分,可以分割。 u u u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u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的耕地。 u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耕地。 u (二) 取得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6條) 私法人(如公司行號等)不得承受耕地,但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可以承受耕地。 (三) 使用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因農業用地和耕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不同,其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項目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作戶外養殖設施使用,農牧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土石採取等。 l 鼓勵耕地擴大經營措施(農業發展條例第41條~第42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所需購地或需要現金補償的資金,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辦理20年貸款。 回上頁 購買農地須注意的事項 第一、確認購地的「目的」 第二、留意周邊各項嫌惡設施 第三、掌握銷售資訊來源 回上頁 | |||||||||
- Feb 24 Wed 2021 17:59
如何將農地變建地費用申請資格法規條件的方法-友善列印-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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